法制網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朱磊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對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實行以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和改善為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未完成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草案明確,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編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按期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已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實現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原標題:規定政府環保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a90zaavh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